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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蓄电池免维护实际意义

作者: 时间:2019-03-251277 次浏览

所谓免维护铅酸蓄电池,实际上只能免去补加电解液工作,经一定时间运行(一年及以上)或放置后仍需进行容量恢复性充放电试验。叉车蓄电池充放电方法是将蓄电池组与直流盘充电回路脱离,在放电回路接上ZFD-1放电装置(接线时要注意直流输入线的正负极要接线正确,不能接反,否则放电不能进行)。初放电时,先在ZFD-1放电装置上设置好放电电流、放电终止电压、放电时间、保护停止电压等内容。
在直流屏监控装置上设定好均充电压值、浮充电压值、均充电流值、均充时间。按下放电装置面板上的“启动”按键,同时“运行” 灯闪烁,表明已开始放电,每0.5h记录一次蓄电池电压,直到单体蓄电池电压下降到10.8V后停止放电或退出低电压的蓄电池(<10.8V)后继续放电,直到10h放电时间结束,放电时间达到设置的10h后,放电装置的液晶屏将显示 “停机”,表明已达到了设置的放电时间。

叉车蓄电池

放电结束后应立即用同样大小的充电电流对蓄电池进行均充,使单体蓄电池的电压上升到13.8-14.1V之间,保持该电流对蓄电池进行不能低于12h的均充后,再转为浮充(泰坦直流屏在均充10h后,当均充电流降至0.6A(60Ah)或1A(100Ah)后开始计时,3h后才能自动转为浮充),此时蓄电池组浮充电压为243V或121.5V,浮充电持续时间不能低于12h,电池即可充满。一次性不间断充足,约需24h,如不充足,将影响蓄电池的容量,并在以后很难恢复。若放电容量大于0.8CAh,蓄电池可以投入继续使用,如低于0.65CAh,可以重复三个充放电循环,若仍达不到0.7CAh,则考虑更换蓄电池。如次放电时间达不到10h,“放电安时”达不到0.7CAh时,则需进行第二次放电,但第二次放电必须在次放电结束并进行均充12h和浮充12h共计24h后才能进行,以此类推。
放电装置上的“交流电源”插座和“直流输入”不能同时用(直流电源为放电装置的工作电源,交流电源为将放电装置内的放电数据下载到其他计算机上时用的电源,使用交流电源时必须先把直流输入线拆除后才能进行)。蓄电池宜在15℃-2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充电,当环境温度超过35℃时,需采取降温措施(起动空调制冷),当环境温度低于0℃时,需采取升温措施(起动空调制热)。为了保证蓄电池有足够的容量,每年要进行一次容量恢复性充放电试验,使蓄电池内的活化物质活化,恢复电池的容量。
叉车蓄电池因单体容量不够需更换时,只能一次性全部更换,不能仅把性能指标不够的单体更换下来,否则因蓄电池的内阻不平衡而影响整组蓄电池组的性能发挥,从而缩短整组蓄电池的使用寿命。运行过程中应加强巡视检查充电机与蓄电池组连接的熔断器,如熔断器熔断而未及时更换,有可能引起蓄电池过放电造成蓄电池损坏。应定期测量直流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蓄电池单体端电压(13.5V)及蓄电池组总电压,其误差应在±1%范围内,并做好记录。